一、立法的必要性
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,群众基础广泛。我市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上经历了三个阶段。1994年以前实行完全放开政策,1995年至1999年实行完全禁止政策,2000年至今实行限放政策。近几年来,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环境越来越关注,要求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。2016年1月22日,市政府发布了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,在市区实行了更为严格的限放烟花爆竹政策。新的限放政策实施以来,效果明显。据环保部门监测,春节期间我市市区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明显增多,日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也比往年大幅度减少。尽管前期限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,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问题仍然存在。因此,制定一部地方专门法规,健全完善长效机制,从源头上加强管理,从根本上解决违规燃放问题,创造宁静、安全、清新的生活环境,非常必要和迫切。
二、起草过程
烟台信息港yantai666.com小编获悉按照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,市公安局会同市法制办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起草了《条例(草案)》。市公安局与市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《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11次研究论证,并通过网上面向社会征求了公众意见,经市安监、城管等7个部门单位会签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条例》共二十条,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适用区域。芝罘区、福山区(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、清洋街道、福新街道)、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解读的消息引起大家议论,莱山区(莱山经济开发区、莱山街道、解甲庄街道、初家街道、黄海路街道、滨海路街道)、牟平区(牟平经济开发区、养马岛旅游度假区、宁海街道、文化街道)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(福莱山街道、古现街道)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。
(二)限制燃放时间。在本条例适用区域内,农历腊月二十三、除夕、正月初一、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。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此外,条例还规定,下列区域任何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(一)文物保护单位、党政机关、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;(二)高架路、过街天桥、立交桥、隧道、地下管道、窨井;(三)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、楼梯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;(四)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、宾馆、酒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;(五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(六)大型仓库、停车场;(七)景区、林地、绿地;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。
(三)烟花爆竹经营管理。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,《条例》规定: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取得《烟花爆竹经营(批发)许可证》。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取得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。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,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禁止零售。
(四)职责和义务。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,也规定了村(居)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、宾馆、酒店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的监督、劝阻、举报责任,以形成整体合力。
(五)法律责任。规定了对个人、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会环境。